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民终13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索镇镇王***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上诉人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22)鲁0321民初4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并申请不再缴纳二审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