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执保1474号
申请人:***,男,195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发,男,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85006217X。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请求保全价值250000元。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发、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预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仿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