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执保1474号 申请人:***,男,195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发,男,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85006217X。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请求保全价值250000元。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发、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预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仿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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