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2298号之三 原告:山东金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体育场街道办事处共青团东路31号甲117-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TXU6P3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索镇镇王***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85006217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淄博华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石府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67775514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山东金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华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冻结了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华南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原告申请解除对两被告财产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华南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相应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前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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