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2298号之三
原告:山东金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体育场街道办事处共青团东路31号甲117-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TXU6P3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索镇镇王***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85006217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淄博华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石府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67775514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山东金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华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冻结了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华南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原告申请解除对两被告财产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华南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相应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前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