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0322执保61号 申请人: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索镇镇王***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85006217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申请人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于2024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在22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4年1月12日作出了(2024)鲁0322民初167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在22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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