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水地能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天水地能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791民初1756号
原告:山东天水地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街道办事处朝辉供销社棉花院南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彦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亮,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琪,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新文,系被告***之夫。
原告山东天水地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天水地能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彦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亮、尹琪与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新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天水地能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的787100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15日,原告向被告借款100000元,月息1.5%。2017年7月26日,原告向被告转款855000元。2017年8月30日,原告向被告转款72600元,用于偿还借款及利息,多支付被告787100元,请求判令被告予以返还。
被告***辩称:不欠原告钱,原告请求应予驳回。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山东天水地能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彦文与被告***互不认识,原告山东天水地能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吴丽君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7月26日,自原告账户转入被告账户855000元,同日,该款分两次转入吴丽君名下。2017年8月30日,自原告账户转入被告账户72600元,同日,该款转入吴丽君名下。2022年4月12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7871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水地能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彦文与被告***互不认识,双方并无经济往来,自原告账户转入被告账户的两笔款项,在转入的当日又转入原告的股东吴丽君名下,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该款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至于原告山东天水地能技术有限公司与其股东吴丽君之间的关系,本院不作评价。原告诉请证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天水地能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671元,由原告山东天水地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韩继峰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董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