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1074号
原告:山东天水地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佃户屯朝辉供销社面花园南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彦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亮,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琪,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菏泽豫菏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上海路2982号(铁路南3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天水地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豫菏家俱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天水地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水地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水地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东天水地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