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省地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5执1502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省地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金紫小区4号楼1单元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省名园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38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执行人***,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河南省地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名园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郜建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7)豫0105民初16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河南省地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753763.18元,暂计至2017年5月12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河南省名园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建有均在最高额保证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河南省地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省名园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郜建有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河南省地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河南省地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义务时,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有权对被告***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226号40号楼1-2北××号的房产【*房权证字第××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省地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因河南省地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名园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郜建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云翔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105执1502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