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91执229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红专路82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地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金紫小区4号楼1单元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执行人黄小花,女,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执行人***,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执行人***,女,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执行人***,女,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91民初155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19号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夫妻提出保留最低生活保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