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河南省地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91财保657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瑞达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X14707314Y(11)。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省地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金紫小区4号楼1单元7号,注册号:410100100064832。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410185198408147316。
被申请人郜建有,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申请人黄小花,女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申请人***,女,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申请人***,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申请人***,女,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申请人***,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省地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郜建有、黄小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29845.6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区支行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地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郜建有、黄小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29845.6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