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民申44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工贸园泰然九路云松大厦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晨,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缤,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同,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 再审申请人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装饰公司)与被申请人**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1民终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时代装饰公司再审申请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同的身份并非实际施工人,其不存在施工队伍,仅为个人施工。***并非时代装饰公司的工作人员,真实身份为项目经理***所聘请的人员。时代装饰公司系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案外人北京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阔扬公司),并签订合同,***为项目经理,其所聘请的***只能代阔扬公司行使权利,因此,时代装饰公司只对阔扬公司具有付款义务,无需对各班组进行付款。时代装饰公司在扣除质保金后,已完成全部付款义务,不应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根据《一期油工2020年3-6月小工工资表》,**同四个月工资仅为27,360元,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的《2019年**同油工总计算》为虚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时代装饰公司与**同之间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以及其是否负有付款义务。时代装饰公司虽然未与**同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其并未否认**同在案涉项目中进行施工的事实,并且时代装饰公司就案涉工程的项目经理***已经向**同出具了《2019年**同油工总计算》,双方均以签字确认。对于***的身份问题,原审法院已通过哈尔滨市香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的询问笔录进行确认,认定其为时代装饰公司的项目经理并无不当。因此,结合上述内容能够认定时代装饰公司与**同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时代装饰公司虽主张**同系与阔扬公司之间存在施工合同关系,但并未举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综上,**同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已完工程所对应的工程款。对于案涉工程款的数额,已由案涉工程的项目经理***出具确认单予以确认,原审判决判令时代装饰公司给付**同工程款及对相关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时代装饰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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