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百万化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恢20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石岩街道机荷高速立交北侧、松白公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X19292365H。
法定代表人:蔡应任。
被执行人广东百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霞海南路(茂名市建设局茂港分局商业走廊第三间),组织机构代码58832714-2。
法定代表人:罗建中。
被执行人广东百万化工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74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003000075326。
法定代表人:罗建中。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百万化工有限公司、广东百万化工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28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4367650.67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网络银行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对于已发现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已执行到位789.3元,上述款项用于支付诉讼费。除上述已执行到位的款项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沁 寰
审判员 陈 锦 明
审判员 欧阳秀良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锦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