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财保9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宝安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机荷高速立交北侧、松白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蔡应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8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孙庆军,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宝安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2021)京02财保230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限额人民币867225.18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宝安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以与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仲裁案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宝安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867225.18元的查封、扣押和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汉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谭雅媛
书 记 员 何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