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06民初23881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9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区石岩街道机荷高速立交北侧、**公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X19292365H。
法定代表人蔡应任。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无争议事项:
一、入职时间:2016年9月18日。
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确定的工作岗位:员工。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是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5年9月17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工资发放形式:银行转账。
五、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数额:6000元
六、解除劳动合同时间:2022年2月22日。
七、申请仲裁时间:2022年1月10日。
八、仲裁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5000元。
九、仲裁结果:驳回原告全部仲裁请求。
十、诉讼请求:不服**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105号仲裁裁决书,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5000元。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
十一、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由于被告跨区域搬迁,导致原告的工作条件发生变化,待遇降低;此外被告在原告申请劳动仲裁期间,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本院认为,第一、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有进行搬迁,也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被告调整其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在劳动仲裁阶段原告也在庭审中确认薪资待遇没有变化;第二,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深圳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000元。2022年2月22日,被告收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申请书及开庭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上述材料送达之日应视为被告已收到原告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原告主张被告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因此,对原告诉请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请本院亦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