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某某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06民初23881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9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区石岩街道机荷高速立交北侧、**公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X19292365H。 法定代表人蔡应任。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无争议事项: 一、入职时间:2016年9月18日。 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确定的工作岗位:员工。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是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5年9月17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工资发放形式:银行转账。 五、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数额:6000元 六、解除劳动合同时间:2022年2月22日。 七、申请仲裁时间:2022年1月10日。 八、仲裁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5000元。 九、仲裁结果:驳回原告全部仲裁请求。 十、诉讼请求:不服**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105号仲裁裁决书,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5000元。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 十一、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由于被告跨区域搬迁,导致原告的工作条件发生变化,待遇降低;此外被告在原告申请劳动仲裁期间,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本院认为,第一、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有进行搬迁,也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被告调整其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在劳动仲裁阶段原告也在庭审中确认薪资待遇没有变化;第二,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深圳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000元。2022年2月22日,被告收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申请书及开庭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上述材料送达之日应视为被告已收到原告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原告主张被告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因此,对原告诉请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请本院亦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