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3民初5786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大地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清林路446龙岗天安数码新城3号厂房B1501。
法定代表人:周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斐斐,广东海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帏,广东海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帘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南街海龙路2号A栋三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曹凤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冠升,广东银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大地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诉被告广州帘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帘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帘翔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诉及反诉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斐斐、柯帏,帘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冠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大地公司、帘翔公司签订的《名店街平移天窗合同》;2.判令帘翔公司退还合同预付款857734.6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857734.65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3.受理费由帘翔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9日,大地公司因工程施工需要,与帘翔公司签订了《名店街平移天窗合同》,约定:大地公司向帘翔公司采购平移天窗,合同总价款为3103115.49元;合同生效后,大地公司向帘翔公司支付30万元定金,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至总价款的30%,样品确定,每批货发货前需方到工厂验货,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该批货款的80%;帘翔公司自收到定金且图纸确认后算起45天先供2樘大货,自大地公司确认2樘大货起,45天供余下80樘大货;帘翔公司在交货时,需同时递交原厂地证明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产品检测报告、质量保证书及材料清单等有关证明文件。
合同签订之后,大地公司向帘翔公司支付合计930934.65元(即合同总价款的30%)。帘翔公司向大地公司提供了样品2樘大货,价值73200元,2018年3月1日,大地公司收到业主通知,因业主设计变更名店街平移天窗项目取消不做。原告收到该通知后,及时通知帘翔公司停止生产。之后,大地公司积极与业主协调,请求业主配合大地公司对帘翔公司此前已完成材料进行核算、验收。在征得业主同意后,大地公司多次通知帘翔公司验收、核算此前已完成的材料数量和情况。
2018年3月10日,大地公司组织业主到帘翔公司处验收、核算,帘翔公司说很多材料未能收集齐,也不方便带大地公司去其他厂家查看材科,导致未能完成验收、核算;2018年3月15日,大地公司通知帘翔公司,务必在3月22日前把已完成的材料集中,但是帘翔公司回复供应商不接受上门参观考察;2018年11月27日,大地公司组织业主再次到帘翔公司处验收、核算,发现很多材料并非是项目订购的材料,再次导致未能完成验收、核算。
2020年开始,业主工期加急,要求大地公司尽快安排符合条件的材料进场、安装,大地公司迫于工期压力,再次通知帘翔公司组织对2018年3月1日前已完成的材料进行验收、核算,安排符合条件要求的材料进场、安装。但帘翔公司此时又提出需付清全部货款才能安排材料验收、核算。
大地公司认为,帘翔公司自称材料已于2018年3月1日前准备完毕,但长期不配合大地公司对2018年3月1日前已完成的材料进行验收核算,并被业主和大地公司发现帘翔公司谎报已完工材料情况,导致大地公司失信于业主,已违反诚实信用。更何况,合同第三条付款方式也明确约定:每批货发货前需方到工厂验货,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该批货款的80%。帘翔公司在材料未经验收合格、核算的情况下,就要求大地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同样违反了合同义务。
帘翔公司拒不配合对材料进行验收、核算,也不配合材料进场安装,已经导致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大地公司迫于工期压力,只能向第三方紧急采购材料,导致采购成本上升,由此发生的损失亦应由帘翔公司承担。
帘翔公司对本诉答辩称:一、大地公司无权解除合同,该合同应当继续履行。2018年3月1日,大地公司因其自身原因告知帘翔公司名店街平移天窗项目取消不做,并告知帘翔公司停止生产加工。帘翔公司认为,合同双方均需按约履行合同,对于大地公司的单方面表示不继续履行合同,已然构成了单方面的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及赔偿帘翔公司的损失。事实上,帘翔公司亦已经采购了合同约定的所有材料,仅需要进行最后的加工便可交付给大地公司,且在2018年3月1日当天发送联系函告知,并附上了产品的图片。帘翔公司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也为了防止违约产生的损失扩大,便在大地公司告知后停止了相应的产品的加工,帘翔公司认为虽然大地公司构成了根本违约,但合同仍然需要继续履行,毕竟所有的材料都已经准备齐全。后续,大地公司认为其需要对现有的货物进行验收,帘翔公司一直在积极的配合大地公司的行动,而大地公司却一再刁难与推迟,寻找各种借口不验收、核算材料,拖延至今时间已经超过两年。因此,作为根本违约方的大地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二、大地公司是刻意在用“验收、核算材料”为由拖延《名店街平移天窗合同》的继续履行。
2018年3月10日,大地公司经理李珊珊去到帘翔公司处,帘翔公司向其提供采购单以及货物,所有的材料均已采购齐备,只是大地公司临时叫停后有部分产品在其余工厂处加工无法在段时间内运到公司,大地公司经理李珊珊对在帘翔公司公司的电机以及胶条验货后没有对货物提出任何异议;2018年3月27日,大地公司经理李珊珊带着其甲方即业主过来验货,帘翔公司亦将货物提供给他们验货,验货完成后亦没有提出异议。此后,帘翔公司按照大地公司要求将所有材料均集中到自己厂里后,多次联系大地公司,并多次向大地公司发送材料清单,然而大地公司均予以推脱不来验货,该情况均有聊天记录为证(详见2018年6月至2019年9月帘翔公司联系人曾李娟与大地公司联系人李珊珊的聊天记录)。帘翔公司认为大地公司是在决定不做项目后不想为已经完成的材料负责,因此多方拖沓,在帘翔公司将材料准备齐后不来验收。其次,本案合同系帘翔公司与大地公司双方签订,业主并不是合同的验收人,大地公司所谓的“业主认了,他们才认”的说法完全是不符合合同相对性的,只是大地公司不想履行合同的借口。
2018年11月27日,大地公司组织业主到帘翔公司处继续验收、核算业务,大地公司在验收相应货物后亦没有对货物提出异议,但却依旧不对任何货物进行验收。从正常角度出发,即使帘翔公司所准备的货物存在缺失,依照大地公司“业主认了,他们才认”的逻辑是至少可以明确货物的符合或者短缺情况,对其所谓的确认的部分负责,大地公司由始至终却不对任何产品进行确认,刻意一直要验收全部货物,其说法明显自身矛盾,实质上就是在拖延时间,不想按照合同支付货款。
2018年12月份,大地公司经理联系帘翔公司,帘翔公司又一次将材料清单给予大地公司,且让帘翔公司补几张催款函好让公司批款并且将原件均寄给了大地公司,足以反映出大地公司已经验货完毕并对支付合同款项无异议的。此后,大地公司既不支付货款亦不再要求对货物进行验收了,作为一个根本违约方却一直在拖延时间。直到2020年3月初,大地公司意图单方更改合同,明显是不想履行双方签订的天窗合同。
最后,大地公司关于“2020年开始,业主工期加急,大地公司迫于工期压力再次通知帘翔公司组织对材料进行验收、核算的说法”与其之前所述“因业主设计变更,名店街平移天窗项目取消不做”明显前后矛盾,既然已经取消不做了,何来工期压力。再者自2017年8月合同签订以来,直至2020年3月大地公司才出现工期压力的说法让人难以信服。帘翔公司此前准备了多次的完整的材料等待大地公司过来验收,大地公司却不予理睬,并且没有支付剩余的货款,由于帘翔公司采购材料时也仅是付了定金,实际需等到大地公司将合同款支付给帘翔公司后帘翔公司才能向供货商支付材料余款。因大地公司的多次拖沓,在材料齐全的数个月里拖延不来验货,导致帘翔公司失信于供货商,帘翔公司的供货商便将产品拉回自己工厂保存,以避免货财两空的局面。因大地公司已经多次违约且没有信誉可言,帘翔公司为了避免浪费时间才会在2020年3月13日的联系函中要求大地公司支付货款,才能让供应商再次把货集中到一起并一次性解决将材料运走。
帘翔公司在大地公司违约的情况下一直积极的配合大地公司进行多次验货、核算,然后大地公司不是刻意推脱就是不对任何货物进行核对,完全没有履行合同的表现,恳请法院查清事实。
帘翔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继续履行大地公司与
帘翔公司签订的《名店街平移天窗合同》;2、判令大地公司支付合同剩余价款2172180.84元;3、受理费由大地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9日,帘翔公司因工程施工需要,与大地公司签订了《名店街平移天窗合同》,约定:大地公司向帘翔公司采购平移天窗,合同总价款为3103115.49元;合同生效后,大地公司向帘翔公司支付30万元定金,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至总价款的30%。合同签订之后,帘翔公司依约交付了2樘大货,且大地公司也依约支付总价款的30%。
2018年3月1日,大地公司因其自身原因告知帘翔公司“名店街平移天窗项目取消不做”,并告知帘翔公司停止生产加工。帘翔公司认为,合同双方均需按约履行合同,对于大地公司的单方面表示不继续履行合同,已然构成了单方面的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及赔偿帘翔公司的损失。事实上,帘翔公司亦已经采购了合同约定的所有材料,仅需要进行最后的加工便可交付给大地公司,且在2018年3月1日当天发送联系函。帘翔公司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也为了防止违约产生的损失扩大,便在大地公司告知后停止了相应的产品的加工,帘翔公司认为虽然大地公司构成了根本违约,但合同仍然需要继续履行,毕竟所有的材料都已经准备齐全。后续,大地公司认为其需要对现有的货物进行验收,帘翔公司一直在积极的配合大地公司的行动,而大地公司却一再刁难与推迟,寻找各种借口不验收、核算材料,拖延至今时间已经超过两年。
2018年3月10日,大地公司经理李珊珊去到帘翔公司处,帘翔公司向其提供采购单以及货物,所有的材料均已采购齐备,只是大地公司临时叫停后有部分产品在其余工厂处加工无法在段时间内运到公司,大地公司经理李珊珊对在帘翔公司公司的电机以及胶条验货后没有对货物提出任何异议;2018年3月27日,大地公司经理李珊珊带着其甲方即业主过来验货,帘翔公司亦将货物提供给他们验货,验货完成后亦没有提出异议。此后,帘翔公司按照大地公司要求将所有材料均集中到自己厂里后,多次联系大地公司,并多次向大地公司发送材料清单,然而大地公司均予以推脱不来验货,该情况均有聊天记录为证(详见2018年6月至2019年9月帘翔公司联系人曾李娟与大地公司联系人李珊珊的聊天记录)。帘翔公司认为大地公司是在决定不做项目后不想为已经完成的材料负责,因此多方拖沓,在帘翔公司将材料准备齐后不来验收。其次,本案合同系帘翔公司与大地公司双方签订,业主并不是合同的验收人,大地公司所谓的“业主认了,他们才认”的说法完全是不符合合同相对性的,只是大地公司不想履行合同的借口。
2018年11月27日,大地公司组织业主到帘翔公司处继续验收、核算业务,大地公司在验收相应货物后亦没有对货物提出异议,但却依旧不对任何货物进行验收。从正常角度出发,即使帘翔公司所准备的货物存在缺失,依照大地公司“业主认了,他们才认”的逻辑是至少可以明确货物的符合或者短缺情况,对其所谓的确认的部分负责,大地公司由始至终却不对任何产品进行确认,刻意一直要验收全部货物,其说法明显自身矛盾,实质上就是在拖延时间,不想按照合同支付货款。
2018年12月份,大地公司经理联系帘翔公司,帘翔公司又一次将材料清单给予大地公司,且让帘翔公司补几张催款函好让公司批款并且将原件均寄给了大地公司,足以反映出大地公司已经验货完毕并对支付合同款项无异议的。此后,大地公司既不支付货款亦不再要求对货物进行验收了,作为一个根本违约方却一直在拖延时间。直到2020年3月初,大地公司意图单方更改合同,明显是不想履行双方签订的天窗合同。帘翔公司只能发函要求大地公司先对天窗合同结算再进行其余的业务合作。然后大地公司在时隔一年多之后再次用没有验货的理由要求帘翔公司进行集中见证,显而易见,该次见证结果只会与以前的几次结果一样,均是大地公司不想履行天窗合同的表现。
大地公司单方取消订单的违约行为是违反诚信原则的,违约后其刻意不对任何材料进行确认验收的做法更体现出了完全不欲履行天窗合同的想法。其不支付剩余合同款的行为导致帘翔公司失信于供货商,帘翔公司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亦损失重大,恳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维护合同的稳定有效性并避免大地公司一拖再拖,判令大地公司向帘翔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
大地公司对反诉答辩称:1、从2020年开始,大地公司一直催促帘翔公司就2018年3月1日前已准备好的货物进行验收,但是截至本案开庭诉讼已过六个月,在这个过程中,帘翔公司没有任何跟大地公司协商的意思,帘翔公司是在明知大地公司迫于业主工期压力,不得不另外从供货商供货后,明知涉案合同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才提起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属于明显不诚信行为。2、大地公司早于2018年3月1日通知帘翔公司停止供货,而帘翔公司自称其在2018年3月1日前就已准备好相关货物。其后大地公司多次催促帘翔公司就2018年3月1日前已准备好的货物进行验货,但是帘翔公司通过各种理由推脱,且在大地公司及业主发现情况并不属实,存在虚假情况,帘翔公司在答辩状以及反诉状中也自认,很多货物已被供货商拉回去了,既然被供货商拉回,也就不存在大地公司要从帘翔公司处提货可能性。帘翔公司诉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无依据。帘翔公司需先证明其所提供的货物必须都是在2018年3月1日前就已准备好的,就已经是近期购买的新货,否则帘翔公司就是故意不诚信,通过恶意行为扩大大地公司损失。显然帘翔公司并未未能证明这一事实。况且帘翔公司所提供的货物都是市场流通的通用型货物,帘翔公司作为此类货物的供应商,其仓库存有类似货物,是很正常的事情,不能证明这些货物就是为大地公司准备的,也不能证明帘翔公司存在其所说的损失。3、帘翔公司说早在2018年3月1日前已准备好全部货物明显不属实。根据帘翔公司提交的证据,其在2018年3月1日发函称已准备80%的货物,但是其在答辩状以及此后的联系函中,又改口称全部货物已准备好,而后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又表示部分缺失,说明帘翔公司对2018年3月1日前已准备好货物的陈述不属实,也恰好证明为何大地公司和业主多次组织去帘翔公司处验收材料均未通过的真实原因。如果帘翔公司仓库中存有2018年3月1日前已准备好的货物,那么长期以来帘翔公司不会没有任何催促大地公司提货的行为,帘翔公司是在大地公司提出验货要求后配合大地公司出具了相关文件,可见其自身故意怠于履行。正是因为帘翔公司实际上并未在2018年3月1日前准备好货物,且其已经收取了大地公司30%的预付款,帘翔公司不想退回预付款,还故意怠于履行验货等相关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帘翔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8月29日,大地公司(需方)与帘翔公司(供方)签订《名店街平移天窗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3103115.49元;供方要严格按照需方提供的规格要求等进行天窗材料加工,由双方签字确认;交货方式:供方发货至需方工地现场;交货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深业上城中建二局大门;交货时间:自收到定金且图纸确认后算起45天先供2樘大货,自需方确认2樘大货起,45天供余下80樘大货;合同生效后,需方支付供方30万定金,合同签订一个月内支付至总货款的30%,样品确定,每批货发货前需方到工厂验货,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该批货款的80%,现场安装调试完后支付至95%,留5%作为质保金,待名店街幕墙工程验收合格后30天支付剩余货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由双方进行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方可进行;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须提前一个月将其明确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并书面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等等。
合同签订后,大地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向帘翔公司支付了30万元,后又于2017年11月3日向帘翔公司支付了630934.65元。
大地公司称其于2018年3月1日收到业主通知,因业主设计变更原因,名店街平移天窗项目取消不做,大地公司当天即通知帘翔公司该情况。帘翔公司认为其已经采购了合同约定的所有材料,仅需要进行最后的加工便可交付给大地公司,故不同意解除合同。2018年3月10日,大地公司经理李珊珊到帘翔公司处核对采购单以及货物;2018年3月26日,李珊珊与业主一并前往帘翔公司处验货,但没有签署任何文件。
2020年3月13日,帘翔公司向大地公司发出《联系函》,内容为:“关于《名店街平移天窗合同》材料再次见证事宜,我司在2020年3月12日《催款函》里明确贵司需先付供应商货款才能集中材料见证,且部分供应商疫情期间还没复工,至于已完成的材料清单明细,我司已提供过,我司不需再重复提供。”
庭审中,帘翔公司确认截至目前为止其已经向大地公司供应的货物价值为73200元,其他的货在帘翔公司工厂里,另有一部分已被供货商拉走。
另查明:2018年3月1日,帘翔公司向大地公司发出《联系函》,载明:关于深业上城(南区)三期幕墙Ⅱ标段平移天窗工程进度,我司已完成80%,主要材料基本备好,包括铝材(窗框窗扇)、钢材(加强通)、电机、轨道齿条、胶条等(详看照片)。
庭审中,帘翔公司提交了上城项目订购单、送货单,拟证明其已经采购了项目所需的物品,随时可以验收以及收货。
本院认为:大地公司与帘翔公司签订的《名店街平移天窗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大地公司、帘翔公司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大地公司通知帘翔公司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因业主设计变更导致案涉平移天窗项目取消。《名店街平移天窗合同》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由双方进行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方可进行;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须提前一个月将其明确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并书面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大地公司应当与帘翔公司协商,待协商一致后再行解除合同,但本案中双方并未协商达成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大地公司在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合同属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解除的法定情形,可见大地公司因不能归责于帘翔公司的事由而迳行要求解除合同,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大地公司要求解除案涉《名店街平移天窗合同》,并要求帘翔公司退还合同预付款857734.65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予以驳回,同时对帘翔公司要求继续履行案涉《名店街平移天窗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至于在《名店街平移天窗合同》继续履行的过程中,大地公司具体应支付多少合同价款,要视帘翔公司实际交付货物的情况而定。因帘翔公司截至目前为止只向大地公司供应了价值73200元的货物,并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大地公司预付的款项已超出帘翔公司实际交付的货物价值,故对帘翔公司在本案中要求大地公司支付合同剩余价款2172180.8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双方在合同继续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深圳市大地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深圳市大地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帘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2017年8月29日签订的《名店街平移天窗合同》;
三、驳回广州帘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6189元,由原告深圳市大地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负担12089元,由深圳市大地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广州帘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0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越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古秋燕
区颖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