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12民初6222号之一
原告:重庆歧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南关四路119、121号2-1号(仅限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大地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清林路446号龙岗天安数码新城3号厂房B15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歧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大地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歧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歧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歧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77元,保全费3470元,均由原告重庆歧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