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建装劳务分包(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执行人:中建装劳务分包(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桂庙路22号向南瑞峰花园二楼2031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BY8CXK。

法定代表人:黄就忠。

被执行人:深圳市国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桂庙路22号向南瑞峰花园二楼2031-20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1507370H。

法定代表人:黄惠志。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建装劳务分包(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国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裁[2019]3499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两被执行人支付工资29511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建装劳务分包(深圳)有限公司将执行款30089.55元支付至本院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并领取执行款本息29743.55元,本院收取执行费346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346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5执24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泳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