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5执178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2月19日出生,户籍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国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桂庙路22号向南瑞峰花园二楼2031-2032,组织机构代码56150737-0。
法定代表人黄惠志。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国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29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回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发布。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0305执17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XX
审 判 员 严俊涛
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利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