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粤0305执891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国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9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国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91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被执行人负担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7)粤0305执891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承办人:赵振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