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民初708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某,男,汉族,1992年8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某,男,汉族,1960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系公司副总。
被告:**,女,汉族,1993年9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建,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由深圳市南山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原告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董超伟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