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民初708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某,男,汉族,1992年8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某,男,汉族,1960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系公司副总。
被告:**,女,汉族,1993年9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建,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由深圳市南山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原告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董超伟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