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杨欢、深圳市国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5执2564号
申请执行人:杨欢,女,汉族,1993年9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国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桂庙路22号向南瑞峰花园二楼2031-20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1507370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杨欢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国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05民初708号民事裁定、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7]7208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2051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调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后,案外人***替被执行人将执行款及执行费共计人民币21023元支付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领取金额为20815元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2018)粤0305民初708号民事裁定、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7]7208号仲裁裁决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208元已由案外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305民初708号民事裁定、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7]7208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