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3民初4522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深圳市**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北路伊岚花园写字楼4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36024W。
法定代表人:张东,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合法传唤,定于2021年10月14日14时30分在仁义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玉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陈邸星
书 记 员 刘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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