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1401号
原告:***,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深圳市**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北路依岚花园写字楼4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36024W。
法定代表人:张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书,但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 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汪春宇
书 记 员 何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