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执保4302号
申请人:李馥正,男,汉族,1983年9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北路依岚花园写字楼4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36024W。法定代表人:张东。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财保6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深圳市**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石厦支行44×××81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 元 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夏金经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