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6民初10290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武汉市某某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负责人:赵某。
原告深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某某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