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登特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03民初1163号
原告:深圳市华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4栋1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792702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岩,天津言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登特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110号阜康大厦商城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2XR7RM9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华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登特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华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厦门登特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华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华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5元,由深圳华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辛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