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02民初3340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被告: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民主中路82号。
法定代表人:秦瑞宾。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党 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仝子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类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