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民终6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民主中路82号。
法定代表人:秦瑞宾,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福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文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悦敏,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焦作市福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上诉人均不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1)豫0802民初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福安置业有限公司均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福安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进忠
审 判 员 武 芳
审 判 员 梁晓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卫芳
书 记 员 杨乾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