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陟县第一中学、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23执1260号
申请执行人:武陟县第一中学,住所地:武陟县兴华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马东升,校长。
被执行人: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民主路**。
法定代表人:秦瑞宾,董事长。
武陟县第一中学申请执行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民终1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人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892719.88元。因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武陟县第一中学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8月24日两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仅有零星存款,零星存款本院不予处置。
2、查明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没有车辆登记。
3、本院对被执行人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及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有在焦作市有18处房产,本院已予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三、本院到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五、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现在有21件执行案未执行完毕。
本院约谈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律师调查令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未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到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18处房产,本院已予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索小生
审判员  宋彩霞
审判员  郭满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