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22执55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5年7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县。
被执行人: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民主中路82号。
法定代表人:秦瑞宾,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寸巧,女,生于1956年8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与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寸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203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刘寸巧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款项130000元;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910元,由刘寸巧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26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刘寸巧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对其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对其采取冻结措施,属轮候冻结。
查明被执行人刘寸巧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采取查封措施,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
三、2021年9月23日,通过三门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公积金缴纳信息。
四、2021年9月23日通过对被执行人刘寸巧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陕州区菜园乡南阳村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关联案件发现自2019年至今三年内被执行人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全省有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有19起,且其中有10起均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仅有1件执行完毕。
五、2021年9月26日通过关联案件查明被执行人在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本院已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发出扣留提取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六、2021年9月13日,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二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2021年9月26日,对二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因暂未查找到其具体下落故未实施拘留,待找到具体下落后,继续实施拘留。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已告知申请人律师调查令相关事项,但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13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余13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曲 鸣
人民陪审员 李秋梅
人民陪审员 贺明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琛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