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力博实业有限公司

临沂英贝特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英贝特杰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支付令
(2017)鲁1312民督16号
申请人:临沂英贝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
诉讼代表人:临沂英贝特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东莞市英贝特杰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诉讼代表人:东莞市英贝特杰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力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英贝特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英贝特杰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临沂英贝特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英贝特杰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产品买卖关系,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供应多种型号锂电池、聚合物电池等产品,直至河东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破产案件之日止,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货款1000元未付,申请人的破产管理人在清理应收债权时已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清偿债务通知书,但被申请人未按通知要求偿还货款亦未提出书面异议。为此请求法院督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货款1000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深圳市力博实业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临沂英贝特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英贝特杰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1日起至被申请人履行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深圳市力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深圳市力博实业有限公司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沈梦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