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润通达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金瑞龙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深圳市润通达建设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802执22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金瑞龙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车间1)。
法定代表人:姚雯。
委托代理人:李翠云,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市润通达建设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
负责人:冯汝星。
被执行人:深圳市润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科润。
被执行人:冯汝星,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本院在执行广东金瑞龙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润通达建设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深圳市润通达建设有限公司、冯汝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粤1802民初48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润通达建设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深圳市润通达建设有限公司、冯汝星限期内支付货款2279434.46元及计至2016年9月14日的利息550830.9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共34442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清远市房管、车管、国土及相关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润通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粤B××小车、BDX086大车各一辆。另查明被执行人冯汝星名下有牌号为粤R××小车一辆。本院依法查封上述车辆档案,但车辆去向不明,无法查扣。除此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深圳市润通达建设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深圳市润通达建设有限公司、冯汝星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伟光
审判员  刘 鑫
审判员  招跃温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伟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