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破申384号
申请人:广东金瑞龙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陂坑管理区华电工业小区内(车间1)。
法定代理人:罗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崔荣荣,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洪瑞成,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润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73区7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科润,总经理。
申请人广东金瑞龙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润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通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润通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向润通达公司送达破产申请书,润通达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对破产申请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润通达公司成立于2007年2月14日,认缴注册资本5699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李科润(持股79.16%)、苏小微(持股20.839999%),经营状态为存续。2017年5月5日,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1802民初4855号民事判决,认定深圳市润通达建设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润通达公司、冯汝星应向广东金瑞龙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79434.46元及相应的利息550830.94元。其后,申请人向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2月25日,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1802执2296号之一执行裁定,以深圳市润通达建设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润通达公司、冯汝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主张的债权至今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润通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广东金瑞龙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润通达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霍 雨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