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润通达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润通达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公司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破226号
申请人:深圳市润通达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鲁畅。
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依法受理申请人广东金瑞龙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深圳市润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润通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深圳市瑞生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2020年11月12日,管理人以润通达公司全部债务已由第三人清偿为由,请求本院终结润通达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本案共有1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总额为3840799.98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1家债权人的债权,确认债权总额为2411142.40元,性质为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本案尚未宣告破产。
在清算过程中,第三人深圳市润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债权人广东金瑞龙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签署《债务代偿协议》,约定由第三人深圳市润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债务人偿还债务2100000元,债权人广东金瑞龙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保证在第三人足额支付代偿款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16)粤1802民初4855号生效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权债务即全部履行完毕。上述《债务代偿协议》已履行完毕,且第三人深圳市润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支付本案受理费11800元。管理人亦确认润通达公司股东李科润已经支付本案的破产费用及管理人报酬共计80000元。
本院认为,由于润通达公司的全部债务已经由第三人清偿,且润通达公司尚未宣告破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深圳市润通达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案受理费11800元由深圳市润通达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缴纳。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岳 燕 妮
审判员 夏   静
审判员 唐   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帆(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