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38346号
原告深圳市恒生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侨。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庆,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恒生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