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生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38346号 原告深圳市恒生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侨。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庆,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恒生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