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立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雅丽泰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博立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6民初11072号
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对原告成都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川0106民初1107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川0106民初1107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第九段第四行中“原告***公司”补正为“原告***公司”。
(2018)川0106民初1107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第九段第五行中“被告***公司”补正为“被告***公司”。
(2018)川0106民初11072号民事判决书第七页第九段中增加“保全费3392元,由四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凌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康川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