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立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雅丽泰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博立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6民初1107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号*******号。
法定代表人:詹海花,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春,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振荣,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横街*号*层附**号。
法定代表人:刘远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彬,四川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婷,四川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川0106民初11072号民事裁定,对被告所有的价值57.446991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2019年1月10日,成都市***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市***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7.446991万元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姚凌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康川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