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立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雅丽泰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博立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6执保1776号
申请人:成都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
法定代表人:詹海花,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横街。
法定代表人:刘远胜。
申请人成都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市***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57.446991万元范围内对四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为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市***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57.446991万元范围内对四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二十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凌燕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关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