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裕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润正商贸有限公司等与四川恒裕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6民初3087号
原告:**,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谷县。
原告:成都润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一巷5号1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恒裕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牛区商贸大道一段24号5楼52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男,195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润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裕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润正商贸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
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