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裕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润正商贸有限公司等与四川恒裕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6民初5192号
原告:**,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谷县。
原告:成都润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一巷5号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列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恒裕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商贸大道一段24号5楼5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男,195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成都润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裕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成都润正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润正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侯彤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