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裕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会理县春天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四川恒裕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25民初900号
原告:会理县春天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会理县金带路。
负责人:***,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福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恒裕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商贸大道一段24号5楼5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会理县春天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四川恒裕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会理县春天花园业主委员会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会理县春天花园业主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元,减半收取计47元,由原告会理县春天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