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裕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金牛区成泉建材经营部与四川恒裕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6民初423号
原告:金牛区成泉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经营者***,男,汉族,1984年8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安南市美林溪。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恒裕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牛区成泉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恒裕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金牛区成泉建材经营部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牛区成泉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牛区成泉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68元,减半收取6034元、保全费4653元,共计10687元,由原告金牛区成泉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