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827执恢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
法定代表人:杨晴。
被执行人:成都汇智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兴路********。
法定代表人:蒋小军。
本院在恢复执行生效的宝兴县人民法院(2017)川1827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即四川华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汇智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成都汇智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除在宝兴县“泸州街”商业广场有部分商铺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商铺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现有商铺具备处置条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辛安文
审判员 严锦蓉
审判员 季 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汪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