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24民初762号

原告:四川华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

法定代表人:杨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四川法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加明镇div>

法定代表人:杜建勋。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展,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亮。

原告四川华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华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计1475元,由原告四川华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建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万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