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4民1142号
原告:四川华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10层31号。
法定代表人:杨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四川法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腾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3号1栋3单元7层702、703、704号。
法定代表人:江涛。
原告四川华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腾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华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9元,由原告四川华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建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