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1803执57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华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333835元范围内,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权。
冻结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如需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等事宜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等事宜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