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682民初1676号
申请人:四川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0000788694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什邡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什邡市。
原告四川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78万元的机器设备、厂房设施、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奔驰小型越野客车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包括什邡市兴华正信家禽良种场)、***名下的价值78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