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清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乐东恒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清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9027民初709号
原告:乐东恒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赤公村委会(三角土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莫荣火,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清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迎宾大道一段8号商会大厦1栋3楼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方军。
原告乐东恒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清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乐东恒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东恒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通过诉讼外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乐东恒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320.20元,减半收取计35660.10元,由乐乐东恒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案件受理费71320.20元,退回35660.10元给乐乐东恒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蒙积姑
人民陪审员  黄健中
人民陪审员  何积完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江龙
附相关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