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清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清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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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执行裁定书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6pt">(2021)琼9027执142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硫磺村10组30号。



委托代理人:代建中,男,海南权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清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迎宾大道一段8号商会大厦1栋3楼4号。



法定代表人:李方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清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乐东黎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乐劳人仲裁字[2021]第026号仲裁裁决书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62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643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088元;二、被申请人祝福申请人停工留薪工资15235元、护理费253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因被执行人四川清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在劳动仲裁阶段的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琼9027执14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郭仁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letter-spacing: 3.00em; ">邢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翔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