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清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清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5民初172号
原告:***,男,回族,1975年11月23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委托代理人:刘丽,系原告妻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爱国,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清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1725368574E。
法定代表人:李方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公司注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委托代理人:邹万胜,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四川鹤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22949699。
法定代表人:刘折林,系公司总经理。
公司注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周文彬,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清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鹤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确认与被告或第三人间存在劳动关系,其目的是为了进行工伤认定后要求被告或第三人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现三方就赔偿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且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清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鹤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宋庭彬
人民陪审员  陶劭勇
人民陪审员  陈 岑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普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