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2民初2084号
原告:四川***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0549128306。
法定代表人:陈肇敏。
住所: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代理人:林佳尧,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艳,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清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1725368574E。
法定代表人:李方军。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原告四川***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清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51元,由原告四川***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薛彦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庞剑丽